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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法律对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其要义即对公共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公共决策的主要依据。通过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公共政策实施的前置程序,做到重大事项出台前有风险评估、实施后有责任追究,以实现从被动求稳到主动维稳的转变。作为当前加强社会管理的崭新载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还存在若干法律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位阶。目前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一是各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二是各县(市、区)出台的《×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位阶不高、法律效力不足,制约了制度的成效。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先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期探索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条例》,然后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以此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位阶问题。

  二是实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独立。如果同一个部门既负责重大政策决策的出台,又负责评估该政策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或同一个单位既负责承办建设项目,又负责评估该项目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那么,风险评估的结果往往是肯定而非否定该公共政策和该建设项目。风险评估主体要避免与被评估的项目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机构应该是相对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专门研究机构或者同级人大,以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公正。

  三是扩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公众参与。建立规范和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公众参与规则和程序,加强立法与司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方面的建设,畅通依法有序的信息公开和民意表达渠道,是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准确评估,并化解有关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扩大公众参与的关键是准确界定重大事项利益相关者。重大事项利益相关者是指与该重大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并对该项目建设与运行过程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一般可分为项目的受益方、受害方及受影响方。重大事项有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实际上就是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对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确定应准确,否则将导致在分析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动态平衡时,各方的力量对比出现偏差,从而导致主要评估结论的失真。

  四是识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内容应该由政府通过公众参与来识别。可以在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作重大事项决策时,要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反馈途径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掌握评估对象特性的基础上,主要关注:重大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能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重点是负面影响;群众可能提出的合理的异议和诉求及解决方法;群众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以及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不合理诉求进行充分合理有力的解释,以获得广大群众对项目的理解和支持;重大事项是否在广大群众的可承受范围内;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等。

  五是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追究。目前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很少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例如,如果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问题,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执行以后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后果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人应当追究何种责任;如果风险评估发现并如实提出了问题,却未被决策者所重视,仍然付诸实施并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后果的,又应当追究决策者的何种责任。为了保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流于形式,必须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追究法律规定,这种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在明确决策与评估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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